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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本可以配合警方的工作,依法配合调查即便认定构成盗窃根据案件金额也未必能够入刑,可能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因为“做贼心虚”的心态,反而将自己卷入另一罪名当中,真的是愚不可及。
事情概要:
2018年9月12日上午,因彭某盗窃手机一事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依法传唤。彭某不愿配合,用铁片将自己脖子划伤相威胁。
9月19日上午,彭某发现民警又来找自己,于是在房外窗口拿起菜刀,彭某拒绝并持刀进入卧室。用刀对着民警挥舞,不让任何人靠近。姚某撑着盾牌顶彭某想迫使其放弃抵抗,民警用警棍击打彭某双手试图扫落挥舞的刀,混乱中姚某左手手臂被砍伤。彭某又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挥舞被民警打掉,彭某拿起剪刀对着自己腹部以自杀威胁民警不要再靠近。经民警的长时间劝阻后,彭某才将剪刀与菜刀放到地上,结束对峙。经鉴定,姚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处罚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以自残威胁、持刀挥舞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对其传唤,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持械妨害公务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
而且通过事情概要基本可以看得出来男子男子因为盗窃手机被传唤,但是其拒不配合警方的执法行为,并且多次使用器械阻碍民警执法并且造成民警受伤的行为已经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而以该罪对其进行惩处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警方依法传唤代表的是执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作为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才是,男子因为盗窃担心被惩处而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行为导致自己锒铛入狱,实在是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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