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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警方的警情通报,我认为此事件中救护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几个观点:
首先,救护车驾驶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条件/strong>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是可以闯红灯的,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姑且认为救护车是使用了警报器和警灯的 但是很显然救护车黑仔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了红灯,这也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这一事件中救护车驾驶员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事故责任书出来之前无法判断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其通过马路时的速度。个人认为三轮车驾驶员当时过红绿灯路口的时的速度是偏快的,有超速的嫌疑。如果确认有超速,那么三轮车驾驶员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二八开或者一九开的责任分配都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事故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承担。
虽然事故是由于救护车司机造成的,但是由于他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驾驶单位造成的车祸,事故的主体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也就是当地的120急救中心或者当地的某家医院进行承担。
第四,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筛选势在必行。
近些年来,救护车不按交规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说明不少救护车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相关部门对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是非常不到位的。救护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救助伤员,然而如今救护车却成了潜在的马路杀手,不断制造伤人事件,这与救护车设立的目的完全已经背道而驰。
咱们给救护车这么大的权限本身就是大错特错,任何车辆必须在尊重规则的前提下,确保安全才能通过,救护车,总统的车,任何车辆都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看见救护车应该主动让道,但是如果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呢?这种情况是存在的,难道救护车去撞死这些车主?救护车是去救人,而不是去杀人。不要让救护车的权力大到可以随便杀人的程度,这对社会就是一个灾难。救人十万火急,但是再火急也不可以漠视其他的生命。
救护车应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优先通过。但绝对不可以去碰撞其他守法合规正常通行的车辆,否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一个守法的公民被救护车随意夺取性命,这会造成整个社会的>杂乱/p>
这个问题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何,那么,题主问救护车司机可能将承担什么责任,在交警部门还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之前,一切都是推论。
一、救护车执行任务闯红灯,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从网上传出来的视频看,救护车鸣着警笛,快速的闯红灯经过交叉路口,速度非常快。现在既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查找原因。虽然《道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是有优先通行权,但是《道交法》还明确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这个是根本,离开了这个根本,就是你执行任务也是违规的。那么江西的这个救护车司机是否保证了安全的前提下通行呢?不得而知,从视频上看,警笛是鸣了的,但在红路灯交叉路口是否减速,是否环顾了周围特别是注意了绿灯方向的行车情况没有。如果没有注意这些方面的安全因素,就是无法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强行通过,那么造成交通事故,是要承担责任的,责任的大小由交警部门认定。2014年浙江发生过一起救护车闯红灯碰撞摩托车的案例,救护车是从急救中心去接病人,行驶到红绿灯处抢时间闯红灯碰撞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司机受重伤,交警大队最后认定,救护车驾驶员机动车不按导向箭头行驶且违反信号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无责任。虽然案件不能类比,但是笔者认为,这起救护车撞三轮车一案,救护车司机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二、如果救护车有责任,看是什么责任,如果是主责以上的责任,司机还要担负刑事责任。
因为该起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三轮车车主的死亡,也就是说,造成了一起重大的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如果救护车司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以上,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司机就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司机和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救护车司机是执行单位的任务工作,是一个职务行为,所以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单位也就是医院来承担。一是司机有责任,那么就要按照《道交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计算出该赔偿的数额,由单位履行赔偿义务给死者家属;二是司机无责任,也有个无责赔付的问题,交强险的无责赔付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他的一些无责赔付还是由单位承担。
一、救护车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承担次要责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关重要。
1、从现场视频来看,救护车闯红灯,那么推论三轮车当时是绿灯出行,没有闯红灯。
2、但是,三轮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使,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自身存在过错。
3、救护车里面有危重病人,使用鸣笛、警报器符合规则,而且救护车当时在履行公务(如果车里并没有病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4、视频可以看出,当时救护车的行驶速度大大超过三轮车的速度,可以推论救护车违反“确保安全”义务在先。
有很多人认为三轮车应当仔细观察再行使,但是从常识上判断,当救护车速度很快的时候,从听到警报声到被撞上,可能只有几秒钟的间隔,根本来不及反应!不信的话,可以调取三轮车行使方向的监控录像加以佐证。
因此,关于责任划分这一块,救护车行使速度过快没有尽到确保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上机动车道行使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二、救护车的侵权责任具体应当由救护中心来承担,而不是驾驶员自身。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救护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驾驶员能不能作为被告,要不要承担连带或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证据情况来确定,现在无法判断。
从现场的视频看,救护车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他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即便是红绿灯也是优先无责通过。
而三轮车驾驶员,无视救护车的紧急通过。仍然超速强行抢过,才造成事故,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要对被他撞坏的救护车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倘若造成救护车上的病人,因此受伤或者死亡,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三轮车肇事司机本人已死亡,但他的责任不能免除,他不仅要承事故的全部责任外,但还要追究其道德责任。
病人的疾病不同有的可以抡救回来,有的再努力抡救也不能挽救生命,在抡救过程中医生用尽了精力也用了各种救用工具和药物,但是还是抢救不回生命,这是无可奈何的事,不\应該应人死亡`,而拒绝付一切抡救时候用的合理的治疗和手术费医药费等。
合理阿,120他出车了,护士,医生也来了,也尽自己能力抢救了,但抢救不了,他们.也没办法,虽然抢救不了,但工作他们做了吖,为什么给钱就不合理了呢?
就好像你去厂里上班,做了某些产品,但这产品卖不出去,老板给你工资是一样道里。
医护人员当然想把伤者抢救过来,但是他们救不了,也没办法对吧,所以这个钱是要给的。
合理,120不是免费的,既然抢救,也用药物了!这些卫生局是有备案的!救护车是医院不可或缺的“标配”,每当有患者发生疾病,或遭遇意外时,所有人的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赶紧拨打120,联系救护车前来急救并将患者转运至医院。可以说,救护车也是老百姓心中的“救命车”。